关于应税科研项目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通知
校内相关部门、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关于转发“营改增”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等政策要求,财务处充分调研,本着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从学校实际考虑,为降低相关应税事项税负,简化报销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对我校不动产经营租赁、应税科研项目、非学历教育服务及教育辅助服务等执行简易征收政策。
简易征收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简易征收后,其他科研事业收入(应税横向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由6%变为3%。简易征收后,学校不再做进项抵扣,故报销时不必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化程序。
财务处已编写关于简易征收的相关问答材料,供查阅。
咨询电话62769743 邓老师
财务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