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制度

国家法规制度

20.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培训费预算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6日 08:40  点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
算单位培训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行〔202047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培训费支出预算标准管理,规范和指导培训费支 出预算编制、执行,根据《重庆市市级支出项目预算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培训费预算管理办法》,现将培训费支出标准归为法定标准并印发给你 们,于编制2022年年初部门预算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0123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培训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培训费预算管理,提高培训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渝委组〔2018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市财政为保障市级行政、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开展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安排的支出预算经费。

第三条按照厉行节约、分类管理原则,建立范围清晰、标准量化、约束有力的 培训费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四条按照培训对象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指培训对象为 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外部培训指培训对象为本系统 (含下属二级单位及区县系统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本系统人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社会行业人员的培训。按照培训地点不同,分为市内培训和市外培训。

第五条 本单位人员培训原则上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本系统人员的培训,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他单位不得 单独开展。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社会行业人员的培训,预算单位确实无法自行实施的, 可委托外单位实施。

预算单位开展培训,首先应当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确需在外实施的,在支出 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干部教育培 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为节约培训资源,可充分运用大 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培训。

第三章支出范围

第六条培训费支出预算可以列支以下内容:

-师资费。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 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在培训期间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 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除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 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 旅费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有 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组织单位承担。

第七条培训费支出预算不得列支以下内容:

一)邮电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二)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参加车改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租车费 用。

三)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为开展培训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维修费 用,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费用。

第八条 培训费列支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培训费。参训人员的城市 间交通费列支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差旅费。

第四章支出标准

第九条 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费支出标准,行政单位除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外,分厅 局级900/人.年、处级700/人.年、处级以下500/人.年三档,设置培训费 预算定额标准。

参公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经费直接从职工教育经费安排,不另行设置培 训费预算定额标准。

第十条本系统人员的培训费支出标准,根据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培训天 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下同)分档控制:

——15天以内(含15天),按市内400元.人/天、市外600元.人/天控制。

——15天以上,超过天数按照培训费综合定额的80%,即市内320元.人/天、市 外480元.人/天控制。

参加市外培训人次,原则上全年不超过本系统人员总数的20%。参加市内培训人 次,原则上全年不超过本系统人员总数的30%

培训费综合定额是相关费用预算的上限,各预算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测算。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单独测算。

第十一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参照本系统人员的培训, 根据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培训天数分档控制。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按照 《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号)单独测算。

市委组织部直接组织或会同、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的干部教育培训支出标准(除委 托市委党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外),根据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培训天数分档 控制,其他按《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渝委组〔201861号)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行业人员的培训费支出标准,中央部委、市委市政府及市级主管 部门明确了社会行业培训支出标准的,按标准编报。尚未发布支出标准的,由预算单 位暂按其他依据编报预算,但应列明相关依据、引用标准及测算过程。有条件的主管 部门,应按厉行节约原则,尽快制定行业培训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支出标准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年初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培训费预 算定额编报,单位不得另行编报项目支出。

本系统人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社会行业人员的培训经费,由组织培训项 目的预算单位在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额度内,单独编报“培训费”项目支出,不得与其他项目打捆编报。

第十五条培训费需编制项目支出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规定编制,项目设置应当做到项目名称规范、立项依据充分、项目内容完 整、金额测算准确、绩效目标合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年8月底前,提供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办公会议或党组(党 委)会议批准的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二)按照部门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培训费支出预算。

三)按照市级项目统一分类体系设置项目类别,对照培训费支出标准,根据培训 工作量(天数、人数)测算预算金额。

四)按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设置培训费绩效目标和指标,其中对社会行业人员 培训的指标应当包含该培训完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 务预算。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初批复的培训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培训项 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 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培训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 况,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进行预算调剂。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如需在批复的培训项目预算之外开展培训, 实行一事一报,提前一个月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的培训项目报市财政局,除社会 行业人员培训外的市外培训,需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备案。申报内容要列明培训的 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必要性等相关情况。 未经审批并明确预算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调整或新增培训项目的资金来源,优先在部门年初预算额度内统筹调 剂,确需追加安排的,按市级年度中预算安排公开评审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培训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 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培训项目发生调整,应及时做好绩效目标和指 标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培训费使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规 定审核培训费开支,不得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费用,不得报销超范围、超 标准开支的培训费用,不得虚报培训费用,不得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建立培训经费绩效评价与跟踪问效制度。在预算年度结 束后,对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培训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优化下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以增强计划的科学 性、严肃性,提高项目的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牢固树立“有标准就要使用”的理念,将支出标准应用作为部门预 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市财政局适时对预算单位培训项目的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 按照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将培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 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单位培训费使用 情况加强监督检査。对于检査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市委党校(行政 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749 号)第九条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编制2022年年初部门预算起执行。

上一条:19.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下一条:21.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2022©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处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邮编:400067|电话:023-62768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