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文件
重工商大〔2019〕346号 签发人:孙芳城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4项制度已经学校2019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工商大学
2019年12月12日
重庆工商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重庆工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工商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来源于上级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拨款(简称“上级专项”)和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简称“校内专项”)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资助的项目,参照“上级专项”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不包括科研课题、教改课题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是各类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简称“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五条 “上级专项”资金的申请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组织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上级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
第六条 “校内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校内专项”预算需经过“三下二上”的审批程序编制完成。
(二)财务处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数,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的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下达预算建议数(即“一下”)。
(三)“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汇集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申报的专项预算,经过充分组织论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报财务处。
(四)财务处汇总编制学校“一上”预算,经学校审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数后,财务处再次分解下达“归口管理部门”(即“二下”)。
(六)“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后,报财务处汇总编制“二上”预算建议数,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下达预算按规定执行(即“三下”)。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下达的预算项目,应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校内专项”因特殊原因需新增、追加或调整资金的,应按照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学校有管理办法的,按现行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符合重庆工商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工商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绩效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跟踪项目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项目评审、预算审核和执行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下达项目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申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项目执行进度,主动与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开支项目需先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按要求使用经费;并按照项目支出范围、额度、进度使用,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上级专项”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完毕的资金,按规定收回;“校内专项”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校内专项”,需将未执行预算结转次年使用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后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批准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核拨预算经费,审核项目经费支出,组织项目经费核算,跟踪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对专项资金执行不力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专项”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审计,项目管理单位积极配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纪律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