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指标由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提出并建立指标和标准体系,实 行动态管理。
个性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包括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核心指标是能够 持续反映部门(单位)履行核心职能的产出和效果的指标。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及 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核心指标体系,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四条 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责任制。各 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整体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部门开展整体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市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五条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的综合反映。各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基础。
第六条 部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整体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编制或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得 提交预算审查。
第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_)设置反映部门(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 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两类以上指标类型的绩效指标。
(二) 与部门(单位)预算年度的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 合理可行。
(四) 第三方可衡量。
(五) 核心指标数量不少于5个。
第八条部门(单位)应在每一个预算年度将整体核心指标作为本部门(单位) 的整体绩效指标。部门(单位)可以使用核心指标外的指标,但应说明指标的来源。
整体核心指标随部门(单位)职能的调整而调整。部门(单位)调整核心指标需 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九条部门(单位)使用的整体绩效指标可以是项目绩效指标的一部分,也可 以是所有项目绩效指标以外的指标。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要求作为绩效目标,并以指 标的形式表述。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 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 指标类型分为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 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 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N、>、<、W、[,]中的一个符号表示; 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四) 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
(五) 计量单位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六) 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共性指标30分,各共性指 标的权重由财政部门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前确定;个性指标70分,各个性指标的权重 由部门(单位)自行确定,但每个指标分值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分值不低于5 分。
(七) 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 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综合本部门及所属各 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整体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提交预算公开评审,通过预算公开评审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随市级预算草案报市人民 代表大会:
(一) 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二) 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三) 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 指标是否可衡量。
(五) 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六) 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随同 预算批复部门,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因部门预算或项目预算的调整影响整体绩效目标的,部门(单位)应 相应调整整体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结合预算执行进度监控整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预测 全年目标实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必要时,通知财政 部门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章绩效评价及结果利用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批复的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情况进行自评,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自评结果,随同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部门共性指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和对部 分部门整体绩效的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应结合项目绩效重点评价开展部门整体绩效重点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计分规则、评价结论等级以及重点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内容 按照《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部门自评结果及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一并纳入《重庆市市级 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规定的挂钩指标,其中:部门自评结 果占80%,财政部门对部门整体绩效共性指标的评价结果占10%,财政部门对部门整 体绩效的重点评价结果占10%。未实施重点评价的部门,以实施了重点评价部门的平 均分计算分值。
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预算公开评审资料,作为审核 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将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并随同决算草案报市人 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整体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重庆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 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