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
渝财行[2013 ] 20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 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渝委办[2013 ] 20号)精神, 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节减行政成本,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市级部门(单位)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执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 复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不得突 破出访批次及人数,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及购汇 先行审核程序,提供必备的出国(境)依据、计划行程、费用明细清单和经费来源情况。 公务接待应严格事前审批手续,承办市级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各部门、各单位应制订相关管控办法及标准,并由单位负 责人签批,严禁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公务车辆购置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在编 制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务车辆的运行维护应切实加强 日常监督和内部管理。
二、确保“三公”经费支出零增长
市级部门(单位)应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支出总额控制,确保 2013年“三公”经费支出零增长,同时按相关要求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执行过程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应按出国(境)人次、天数和国家规定的出国经费 标准从严控制,出访人员应按规定等级安排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执行 的超支费用应由个人自理。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接待范围,会议、节庆、 论坛、招商引资等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定点饭店,确需用餐的安排自助餐,确需住宿的 按规定等级安排房间,其他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公务车辆购置应 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倡导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严禁超编制、超标准 购置,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运行 维护严格实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和长途行驶,
参考文件 外出调研、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
(-)严格报账审核。市级部门(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要求,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 的一律不得报销。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附加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 经费审核表、正式发票原件等,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费用和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 报销公务接待费应附加接待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原件等,礼品、娱乐、景点门票等与 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应执行而未执行定点饭店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报销公务 车辆购置费应附加审核批件、正式发票原件和车辆入户依据,报销公务车辆维修、保 险、加油、过路过桥等费用应附加正式发票原件。严禁在本单位报销因私出国(境) 费、私人接待费、私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单位的“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不符合公务卡结算报销规 定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单位负责人 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二) 细化会计科目列报。市级部门(单位)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要 求,分别按经济科目“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 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本单位如实核算“三公”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 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年终决算时,应做到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 完全一致。
(三) 加强财务监督。市级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机关 及下属单位“三公”经费的财务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开“三公”经费支出详细情况, 包括因公出国(境)人员名单、出访路线、人均费用,公务接待人数、次数、人均费用, 公务车辆数量、运行里程、耗油修配费用等指标。
四、 完善配套监管举措
(一) 加强“三公”经费绩效评价。市级部门(单位)每年应开展“三公”经费 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公示。财政部门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评价 结果将运用于次年的预算安排,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的单位, 将按程序采取措施核减单位预算O
(二) 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将“三公”经费纳入审计范围,对
“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市级部门(单位),将实行重点审计 或专项审计。
(三)加强党风廉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将“三公”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 建设监督考核内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以会议、培训、调研、考察 学习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购买提货卡(券)、支付凭证、礼品册、纪念品、 土特产和印制精装画册、邮票、书籍等作为接待赠品,严禁用公款购买高级香烟、高 档酒和礼品,严禁驾驶公务车辆接送家属子女、举办婚丧宴请、娱乐旅游等私用滥用 行为,严禁酒后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外借、出租公务车辆,严禁换用、占用下属单位 和服务对象的公务车辆,严禁向下属单位、区县部门和服务对象转嫁、摊派和报销“三公” 经费。对在“三公”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等行为,将追究 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市级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执行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三 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