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财务处负责人名章组成)、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财务处公章、财务工作人员个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财务印鉴、发票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财务处公章的刻制要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公函”,持学校公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经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四条 因财务印鉴、发票专用章、出纳业务章、财务处公章损坏或财务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须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并将原印章交校长办公室保存。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程序缴回核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财务处公章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名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自己保管。
(二)财务印鉴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
(一)印章保管人员要设立印章保管登记簿。
(二)保管印章人员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三)印章转交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不得把财务印鉴转交给同一人。
(四)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二)收费专用章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与学生收费相关的业务。
(三)发票专用章用于各类涉税业务。
(四)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用于财务处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五)财务负责人名章,主要用于各类财务报表、财务证明等。
(六)财务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第八条 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帐凭证为依据。
(二)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处公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的,需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等,需要加盖财务印章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九条 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帐凭证一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二)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要设立印章使用备查簿,对使用财务印鉴、工作个人名章以外的业务进行登记备案。
(五)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六)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章,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薄
种类:
日期 |
事由 |
批准人 |
经办人 |
使用印鉴个人 |
备注 |
职能部门 |
财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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