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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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工商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6日 08:54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保证学校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1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及个人,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等在内的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分类

 

第四条  学校票据按用途分为以下几种:

(一)财政类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校向财政专户汇缴政府非税收入。

2.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学生或单位开具。

3.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事项。包括学校暂收款项、学校代收款项、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或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主要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自愿无偿捐赠的款项。

5.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医疗卫生中心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医疗收入。

(二)税务类票据

1.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济行为。

3.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科研课题及其他税法规定需要开具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行为。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学校保卫处收取外来车辆的停车费。

 

第三章  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统一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七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八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九条  校内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相关部门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

第十一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票据内容为本单位真实发生业务,不得虚开未发生业务,也不得代开他人业务,必须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

填写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大小写金额一致、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四条  税务发票出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出具需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均为无效票据。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需要预开票据时,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工商大学预开票据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发票预开手续。预开票据审批表须申请人签字,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预开票据的到款工作,预开票据6个月(含6个月)后仍未到款或退回发票的,暂停申请人其他合同的预开票事宜,并暂停申请人所有报销业务,直至预开票款到账或退回发票为止。

第十六条  开具票据后发生错票、退票等,需收回原票据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填开红字票据。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在交款同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自然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存根联和账簿,不得擅自销毁。已年检后的票据须保存五年,五年后的票据存根可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处,按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媒体公告、行政处罚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核制度。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财务处负责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票据领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经办人及职工号

 

 

申请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申领票据种类

 

申领票据数量

 

申领票据编号

 

部门负责人承诺

承诺:在使用票据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所领用票据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按时核销;若有违反票据管理行为,同意接受相应处罚,如涉及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财务处负责人意见

 

签字:

 

重庆工商大学预开票据审批表(非科研项目)

申请日期: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

 

工号

 

联系电话

 

经办人(本校职工)

 

工号

 

联系电话

 

  

 

开票信息

(可另外附表格)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开票内容

增值税发票:会务费□ 培训费□ 课题费□  其他                  是否专票□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 

发票备注信息

 

金额(大写)

                              分 (小写)¥

款项汇入账号

户名:重庆工商大学 开户行:工行重庆南岸学府支行 账号:3100027609024907533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

承诺

我保证该笔款项于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账户。如果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我负责在上述时间段内收回发票原件并退还财务处。若6个月后款项未到账、发票原件又未退回财务处,我同意财务处暂停我所有财务报销业务,若12个月内款项仍未到账,我同意暂停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直至暂停发放总额达到预开票据尚未到款的金额为止。

申请人:               (签字)

部门审批

 

职能部门审批

 

 









注:本表须申请人签字,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和职能部门审批。

重庆工商大学预开票据审批表(科研项目)

申请日期: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

 

工号

 

联系电话

 

经办人(本校职工)

 

工号

 

联系电话

 

  

 

开票信息

(可另外附表格)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开户行、账号:

开票内容

增值税发票:会务费□ 培训费□ 课题费□  其他                 

              是否专票□

 

发票备注信息

 

金额(大写)

                              分 (小写)¥

款项汇入账号

户名:重庆工商大学 开户行:工行重庆南岸学府支行 账号:3100027609024907533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

承诺

我保证该笔款项于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账户。如果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我负责在上述时间段内收回发票原件并退还财务处。若6个月内款项未到账、发票原件又未退回财务处,我愿意财务处暂停其他合同的预开票事宜,并暂停申请人所有报销业务,直至预开票款到账或退回发票为止。

申请人:               (签字)

部门审批

 

 

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审批

 

 









注:本表须申请人签字,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和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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