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全校教职工了解我校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相关事项,现就发票开具内容、适用税率以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发票开具内容及适用税率
我校根据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依据国家税收分类编码及现行税收政策核定各项目适用税率(征收率)。教职工发生下列应税业务并符合开票条件时,我校按对应内容及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项目及税率如下:
| 序号 |
开票项目 |
适用税率(征收率) |
计税方式 |
1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3% |
简易征收 |
2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
免税 |
免税 |
3 |
检测费 |
6% |
一般计税 |
4 |
标书费 |
6% |
一般计税 |
5 |
版面费 |
6% |
一般计税 |
6 |
场地租赁费 |
5% |
简易征收 |
7 |
房屋租赁(南岸) |
5% |
简易征收 |
8 |
房屋租赁(江北) |
5% |
简易征收 |
9 |
设备租赁费 |
13% |
一般计税 |
10 |
咨询费 |
6% |
一般计税 |
11 |
课题费 |
6% |
一般计税 |
12 |
代理服务费 |
6% |
一般计税 |
13 |
培训费 |
3% |
简易征收 |
14 |
学术会务费 |
6% |
一般计税 |
15 |
餐饮服务 |
免税 |
免税 |
16 |
其他服务费 |
6% |
一般计税 |
17 |
管理费 |
6% |
一般计税 |
18 |
国际杰青计划专项经费 |
不征税 |
不征税 |
上表税率(征收率)依据我校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税收分类编码及计税方式确定。其中:
(一)简易征收项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培训费等)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免税项目(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餐饮服务等)开具免税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三)不征税项目(国际杰青计划专项经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计算增值税。
二、增值税金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式(适用于6%、13%等正常税率项目)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金额÷(1+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示例:假设某项目含税金额为10,600元,适用税率为6%,则:
不含税销售额=10,600÷(1+6%)=10,000元
销项税额=10,000×6%=600元
(二)简易计税方式(适用于3%、5%等征收率项目)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金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示例:假设某项目含税金额为10,300元,征收率为3%,则:
不含税销售额=10,300÷(1+3%)=10,000元
应纳增值税=10,000×3%=300元
(三)免税及不征税项目
免税项目(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餐饮服务等):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票时税率栏显示“免税”,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项目(国际杰青计划专项经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计算增值税。
三、附加税费的计算
附加税费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其中城建税税率按机构所在地适用: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
附加税费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示例:假设某项目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000元,机构所在地为市区(城建税税率7%),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7%=70元
教育费附加=1,000×3%=30元
地方教育附加=1,000×2%=20元
附加税费合计=70+30+20=120元
四、其他说明
(一)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仅向依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开具;向个人(自然人)发生的业务,一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教职工如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在财务处网站下载《重庆工商大学预开票据审批表》,请据实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等开票信息。
(二)开票内容须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一致,请您在申请开票时准备好合同等相关支撑材料,以便按对应项目及税率开具。
(三)如果需要开具科研免税发票,必须先完成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没有登记证明不得开具免税发票。
(四)如对开票内容、税率或税额计算有疑问,欢迎联系学校财务处咨询,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重庆工商大学财务处
2026年10月8日